羚锐制药:监事会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06-24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河南羚锐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激励对象名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以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
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旨在保证本次激励计划顺利规范实施,将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与公司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2、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制定及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已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了公司员工意见,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
共享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
一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竞争力,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促进公司
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四、关于《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1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
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监事:
李进 姜家书 程宝东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