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 京金 台 (武 汉 )律 师事 务所 关于 河南 羚锐制药股份有 限公 司 2021年 第 一次临时 股东大 会 之法律意 见书 。 金 窑 丿币攀 务 所 |△ .|— |△ |i|— 1|I {|∵ ∵ 二 O二 一年七月 地址 :湖 北省武汉 市武昌和平大道三角路恒大首府 55楼 电话 :027-87123860 传真 :027-87819960 北京金 台 (武 汉)律 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第 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书 致 :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台 (武 汉 )律 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河南羚锐 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 “《公司 ” 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等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河南羚 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就 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 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 ,查 验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 司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文件 , 包括但不限于 2021年 6月 23日 召开 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 决议内容于 2021年 6月 24日 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 (http://w唧 .sse.com.cn)上 的公司公告 ,同 时听取 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 说明,出 席 了本次股 东大会 。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得到公司的保证和承诺 ,即 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 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 、真实和有效的,有 关原件及其上面 的签字和印 章是真实的,有 关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与原件一致 ,且 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 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披露 ,无 任何隐瞒、遗漏之处 。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 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是否合法及是 否符合 《公司章程》、 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 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 ,而 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 等议案中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 东大会之 目的而使用 ,不 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 目的。本所同意 ,公 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 ,随 其 他 需要 公告 的信 息 一 起 向公众 披 露 。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 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2021年 6月 23日 ,公 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并表决通过 了 《关于提请 召开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 已于 2021年 6月 24日 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该 通知载明了会议 日期 、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表 决方式是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的方式。现 场会议于 2021年 7月 9日 在河南省新县将军路 666号 羚锐制药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 网络投票时间为 :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1年 7月 9日 9:15-9:25,9:3o-11:3o,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1年 7月 9日 9:15-15:00。 (二 )本 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 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 已于 2021年 7月 9日 14点 00分 准时召开 ,本 次会议由公司董事 长熊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 点、主持人与上述会议通知 相一致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 《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经 本所律师查验 ,本 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其 资格合法有效 。 (二 )经 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75 人 ,代 表 股份 :⊥ z旦L丝2~股 ,占 公 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 数 的 12. 6380 %。 经本所律师查验 ,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 法有效证 明文件 ,其 资格 真 实 、合法 、有效 。 (三 )除 公司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外 ,出 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 本所律 师认为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或其依法委托 的代 理人 及 其他人 员均具 备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合法 资格 ,符 合 《公 司法 》等法律 、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关规 定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载明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 本次股东大会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且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审议事项进行 了表 决 ,本 次会议推举的股 东代表 、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了计票和监票工作 。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 ,通 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并 对相关议案 的中小投资者 (除 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 ,下 同)表 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形 成本次股东大会的 最终表决结果 ,当 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 (二 )表 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 ,提 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 其中议案 1、 议案 2、 议案 3为 特别决议议案 ,己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 2/3以 上通过 ,且 关联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信 阳新锐投资发展有 限 公司、新县鑫源贸易有限公司、吴希振先生、陈燕 女士、武惠斌先生、叶强先生已回 避表决 。剩余议案 4、 议案 5、 议案 6为 普通决议议案 ,均 已经 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 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以 上通过 ,且 关联股东河南羚锐集团有限公司、 信 阳新锐投 资发展有 限公 司 、新 县鑫源 贸 易有 限公 司 、熊维政 先生 、熊伟 先生 、李进 先生 已回避表 决 。 1.具 体表 决情况 如 下表 :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 票数 票数 比例 (%) 票 数 比例 (96)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 64,402,674 89.7475 7,357,148 10.2525 0 0.0000 1 励计划 (草 案 )》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 64,402,67亻 89.7475 7,357,148 10.2525 C 0.000C 2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 办法》 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 64,402,674 89.7475 7,357,148 10.2525 () 0.0000 3 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员工持股计划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C 4 (草 案 )及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员 工 持股计划 59,414,615 87.5258 8,467,71C 12.4742 C 0.000C 5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 提 请 股 东 大 会 授 权 董 事 会 办 理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0 6 2021年 员 工 持股计划相关事宜 的议 案 2.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表 :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序号 比例 (%) 票数 票数 比例 (%) 票数 比例 (%)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限制 I I 1 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及 '| 60,525,18引 89.161g 7,357,14(l 10.8381 0 0,0000 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限制 I I 2 性股 票激 励 计划 实施 考核 管 理办法》 的议案 ''| 60,525,183| 89,1619 7,357,148| 10.8381 C 0.00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I l 3 会办理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 60,525,183| 89.1619 7,357,148| 10,8381 0 0,000C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员 工 I I 4 持股计划 (草 案 )及 其摘要 的 ˉ· 59,414,615| 87.5258 8,467,71(3| 12.4742 0 0,0000 议案 》 | 关于 《羚锐制药 2021年 员 工 l I 5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 议案 C 0.000C l 关于提请 股 东大 会 授 权 董事 I l 6 会办理 2021年 员工 持股计划 相关事宜 的议案 ''| 59,414,615| 87.5258 8,467,716| 12.4742 0 0,000C |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过程 中未出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事项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亦 未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未 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 程》之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我国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以及出席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 章并由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 一式叁份 ,交 公司贰份 ,本 所留存壹份 。 (以 下无 正 文 ) (本 页无正文 ,为 之法律意见书》签 章页) 律师事务所 (公 章) ,。I ∷ J 】 1o '.∷ h0、 经么艹t 律甲± “ △ r ' 经办律师:卫 堕 _ 耍 二年加 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