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3
河 南 羚 锐制 药 股份 有 限公 司独 立 董 事
关于 公 司第 八 届 董 事 会 第七 次 会议 相 关事项 的独 立 意 见
根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
“ ”
称 《管理办法》 λ《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立
董事 ,本 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基 于独立判断 ,就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一、关于调整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立
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
1、 、 2021
“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以 下简称 《激励计划 (草 案 )》 ”)的 有关规定
,
公司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
2、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 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 、有效 :
3、 本次调整 内容在公司 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调 整程序合法合规 ,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
综上 ,我 们同意公司对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进行调整 。
二 、关于公司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董 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1年 7
月 12日 ,该 授予 日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 《激励计划 (草 案 )》 中
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
2、 公司不存在 《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情形 ,公 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3、 公司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 《激
励计划 (草 案 )》 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符 合 《激励计划 (草
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
主体 资格合法 、有效 。
4、 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相关议案时 ,关 联董事回避表 决 ,审 议程序及表决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 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 ,增 强公司管理 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 、使命感 ,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 ,我 们认为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 予条件 已经成就 ,
同意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1年 7月 12日 ,并 同意公司以授予价
格 4.78元 /股 向符合条件的 184名 激励对象授予 1,376.44万 股限制性股票 。
(此 页无正文 ,为 〈河南羚锐制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萤孕关于公司笫 八届萤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挛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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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 一年七月十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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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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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 一年七月十二 日
(此 页无正文 ,为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属董
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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