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公司回购并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因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 000 股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相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 李慧 梅夏英 王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