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6-17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独 立 董事规则》、 《上 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 们作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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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的 独 立 董事 ,现 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条件成就 、2021年 员工 持股计划第 一个解锁
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等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
一 、关于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 ,因 1名 激励对象离职及 15名 激励对象考核未达到 100%解 除限售条
件 ,公 司拟 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 的 129,312股 限制性股票 ,本 次
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 因、数量 、价格等相关事宜符合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 案 )》 的
有关规定;本 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本 次回购注销事项相关审批程序合法合规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 同意本次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
二、关于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 ,公 司 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 ,符 合
《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
定 ,未 发生不得解除限售 的情形 ;本 次可解除限售的 176名 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
条件 ,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次解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 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
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我们 同意按照激励计划 的规定对 2021年 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进行第 一 次解锁 。
三、关于 2021年 员 工 持股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 ,公 司 2021年 员工持股计划第 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 ,符 合
公司 《2021年 员工 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1年 员工 持股计划》等相关
规定 ,相 关议案 内容和履行 的程序合法合规 ,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 们 同意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对 2021年 员工持股计
划进行第 一 次解锁 。
(以 下无正文 )
(此 页无正文 ,为 河南羚锐制药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
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 立 意见签字页 )
独立董事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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