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羚锐制药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2022-07-23
证券代码:600285 证券简称:羚锐制药 公告编号:2022-034 号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解锁暨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解锁股票数量:524.5208 万股
本次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2 年 7 月 29 日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1、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王鹏先生就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金台(武
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
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公
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以及激励对象名单等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3、2021 年 6 月 23 日至 2021 年 7 月 3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
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1 年 7 月 5 日披露了《河
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羚锐制药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披露了《河南
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向 1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 1,376.4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78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6、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
作,本次激励计划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83 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数为 1,372.06 万股。
7、2021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
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赵立宁先生离职,根据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50,000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
见书。
8、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事宜的议案》,同意公司因激励计划项下激励对象汤伟先生、王丹女士
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并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合计 300,000
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
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9、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不得解锁的 129,312 股限制性股票。独
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
书。
10、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
了意见,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二)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1,372.06 万股
3、授予人数:183 人
4、授予价格:4.78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注:其中 3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所持有的合计 35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由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并已注销。
(三)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历次解锁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次解除限售。
二、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条
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
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40%
售期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三个解除限
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30%
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完成了相
关权益授予登记工作,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要求,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该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公司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解除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应情形,满足
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通合伙)出具的 2021 年度审计
本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三个会 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1358
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2021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 号),公司 2021 年归属于上市
如下: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解除限售安排 业绩考核指标 后的净利润为 35,481.05 万元,
由此计算剔除股权激励、员工持
第一个解除限售 以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
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
期 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数值为 37,920.85 万元,较 2020
注:以上“净利润”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年增长 26.61%,第一个解除限售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并剔除当年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成本影响
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期公司层面 2021 年业绩考核指
标达成。
经公司综合评估,164 名激励对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象考核结果为 80 分以上或业绩
(1)除核心业务骨干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
达成率 80%及以上,对应个人层
系数如下:
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数为 100%;
个 人 上 一 年 度 80 分(含) 60(含)-80
60 分以下 12 名 激 励 对 象 业 绩 达 成 率 为
绩效考核得分 以上 分
60%-80%,对应个人层面第一期
个人层面解除 解除限售系数为 80%;3 名激励
100% 80% 0%
限售系数
对象业绩达成率为 60%以下,对
(2)核心业务骨干人员对应解除限售系数如下: 应个人层面第一期解除限售系
数为 0;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80%(含)以
个人上一年度 60%(含) 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
上 60%以下
业绩达成率 -80% 格,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予解
锁并全部由公司回购注销;综
上,本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共计 5,245,208 股。上述离职
个人层面解除
100% 80% 0% 人员及解除限售系数未达到
限售系数
100%而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合计 129,312 股将由公司回
购注销。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设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除离职的 1 名激励对象及个人解除限售系数为 0 的 3 名激励对象不符合解锁条件
外,其余 176 名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45,208 股,同意公司
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为 180 人,其中 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
再符合激励计划条件,12 名激励对象第一期解除限售比例为 80%,剩余 20%股份
将由公司回购注销,3 名激励对象第一期因个人考核业绩不达标而不得解除限售,
该 1 名离职人员及解除限售系数未达到 100%而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29,312 股将由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共 176 名,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245,208 股。
三、激励对象股票解锁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76 名,按照
2021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个人层面考核结果,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524.5208
万股,具体如下:
本次实际解 本次可解锁
已获授限制性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除限售数量 数量占已获
票数量(万股)
(万股) 授比例(%)
1 吴希振 董事、副总经理 40 16 40
2 赵志军 董事 25 10 40
3 陈燕 董事、副总经理 40 16 40
4 潘滋润 董事 40 16 40
5 冯国鑫 董事、董事会秘书 40 16 40
6 武惠斌 副总经理 40 16 40
7 余鹏 财务总监 40 16 40
8 叶强 副总经理 40 16 40
9 李磊 副总经理 25 10 40
1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1,002.68 392.5208 39.15
务)骨干 170 人
合计 1,332.68 524.5208 39.36
四、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2 年 7 月 29 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24.5208 万股
(三)董事、监事和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
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类别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数 本次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份 13,370,600 -5,245,208 8,125,392
无限售条件股份 554,088,392 5,245,208 559,333,600
总计 567,458,992 567,458,992
注:本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尚未实施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解锁暨上市已履行了必要
的批准和授权程序;本次解锁暨上市条件已成就,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
有关规定;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暨上市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