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有
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露未公开重大
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
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
误导。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六)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和潜在的);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
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
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
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
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
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
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等信息,联系电话号
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
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
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
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
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
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
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 e 互动等投资者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
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
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
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
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和媒体报道,不得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
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及相关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公司证券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的授权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并鼓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
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
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实行,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