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
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对于不
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的,可以按照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
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露暂
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公司董事会秘书对
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
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照本制度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董事会秘书
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详见附件登记审批表)。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
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
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及本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公司及其他相
关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
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追究相
应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
行。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
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 是
的知情人名单 □ 否
相关内幕知情人是否书面保 □ 是
密承诺 □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