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制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
告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
公平,保护投资者及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
第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须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章 定期报告编制职责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的要求,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提供定期报告编制所需材料,并
关注个人签字责任和对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定期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定期报告内容。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定期报告
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谎报、瞒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
得编制和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由公司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
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
情况。
第二节 独立董事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年度
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根据需要可开展实地考察。
在为公司提供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
进行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审阅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度报告前,
独立董事根据需要可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
面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财务公司
关联交易、利润分配方案、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并与
年度报告同步披露。
第三节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
要注意与审计机构充分沟通,确定审计工作安排,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
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编
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应当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
面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审议,并讨论下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聘请事宜,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
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半年度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议,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三章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和披露公司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约披露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约期结束前,公司董
事会秘书在征求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意见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将预约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公司因故需变更已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流程办理。
(二)制定编制计划。公司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确定后,公司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如需审计)应制
定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如有)、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计划安排和时间表。
(三)组织审计工作(如需)。
审计工作开展期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
并与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的问题。审计工作完成后,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再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编制报告初稿。公司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
位),按照时间安排开展定期报告相应模块的具体编制工作,经董事会秘书复
核后,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五)复核报告初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如有修改
意见,应组织相关人员重新复核报告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复核结果。复核完成
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形成报告审议稿。
(六)提交上会审议。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召开监事会审核定期报告,
并以监事会决议的方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非确认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七)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长、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
主管人员)在审议通过的财务报告签章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长书面
审签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披露申请和相关文件,并在指定媒体
上披露相关公告。
定期报告披露后,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和反
馈意见,及时予以回复。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
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若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的,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异常波动以及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等情形,
公司应以业绩快报等形式,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半
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一个月内、半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
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公告内容包括盈亏金
额或者区间、业绩变动范围、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动的主要原因
等。
如存在不确定因素可能影响业绩预告准确性的,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披
露不确定因素的具体情况及其影响程度。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实行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机制。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
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
《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使定期报告发生重大
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
使定期报告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
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之日起实行,原《定期报告编报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