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羚锐制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04-26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
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有关档案的保管工作。证券
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工作。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因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
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应再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
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
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
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
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
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具书面
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
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
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
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
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漏、报道、传送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
必要时应采取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等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
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九条 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年度报告与半年度报告披露
前 30 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对于可能知悉公司非公开重大事项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
决策过程中,至公开披露日,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消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在提
供之前,应当确认已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向其出具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
询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
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
失的,由公司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
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要求责任人赔偿公司的
损失,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
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若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
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
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公司证券价格或者进行欺诈
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关,
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实行。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
   附件:

         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登记表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序号   知情人名   所 属 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与上市公司   职务或岗   联系电话   知悉内幕信   知 悉 内   知悉内   内幕信   登 记 时   登记人
       称/姓名    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的关系       位 ( 如              息时间       幕 信 息   幕信息   息所处   间
                                                             有)                               地点       方式     阶段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注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