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2010-04-25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调查、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事实情况和文件资料,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章 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则、流程进行,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相关信息,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6. 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12.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
3.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
4.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 通报批评;
3.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 赔偿损失;
5. 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施行。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23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