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对外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2010年4月)2010-04-25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在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向外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和披露,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单位是除本公司以外的其它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大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政府有关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媒体等外部单位。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的管理工作。公司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向外单位报送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向外界泄漏相关内容。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对于按照法律法规应向外部单位报送的年报相关信息, 报送责任部门应在报送前将报送内容送交董事会秘书审核,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八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在对外报送信息的同时,应对报送单位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并书面提醒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予以详细记录,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公司发现外部单位或个人泄漏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应在第一时间2
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故意或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向司法机关举报。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应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批,擅自向外部单位报送未公开的内幕信息,给公司和证券市场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且可以责令其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负责对本制度解释及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从颁布日起实施。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