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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0年4月)2010-04-25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处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的董事长、董事、1/3 以上的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1(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二)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五)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六)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八)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

    2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六)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七)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附),并于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室备案。董事会秘书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3 年以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办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

    3设备。

    第十九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监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23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