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年度报告工作制度(2010年4月)2010-04-25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流程,确保本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忠实、勤勉、尽责。
第三条 在董事会审议年报之前,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1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指导下,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将收购和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为他人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计划的必备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于董事审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前形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出具核实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内审部应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前,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解释及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做规定的,适用《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4月23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