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200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0-05-31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
市天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昌孝润律师出
席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对该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并审查了
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
司关于召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公告、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
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项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
真实和完整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发生的事实及
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相关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2009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为任何
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社会披露,并依法对本所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贵公司于2010 年5 月6 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日报》
发布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
开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会议时间、地点、会议议题进行了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列
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 年5 月31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2
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股东代表)1 名,持有表决权股数15,080 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4.5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1.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2.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3.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4.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5. 审议通过公司200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09 年度实现净利润105,487,955.93 元,其中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3,752,173.62 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为7,056,450.58 元,
历年滚存可供分配的利润为389,491,574.94 元, 2009 年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
466,187,297.98 元。为保证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扩大产能及调整业务构成的资金需求,促进公
司长远发展,公司计划用2009 年利润补充流动资金,2009 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3
公积金转增股本。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6. 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报告》;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0 年度的财务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在2010 年度向控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35,000 万元
综合授信额度担保(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述担保为原授信到期重
新申请办理。
15,080 万股同意,0 股反对, 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
经验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所列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
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对议案的
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4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9 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律师签字页)
北京市天沐律师事务所 律师 昌孝润
2010 年5 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