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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3月)2012-03-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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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
务的有关人员;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持、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活动;
    (十六)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十七)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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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三十;
    (十八)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
赔偿责任;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将该义
务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处备案。董事会秘书处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
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登记入档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备案材料需保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 四章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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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统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
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
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
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
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
第八章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北京市证监局。


                   第五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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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本公司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 七章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


    第十八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中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经许可擅
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 九章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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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生效。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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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大恒科技    公司代码:600288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所在部门       身份证号码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所处阶段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内幕信息流转负责人(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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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填表说明】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2.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本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本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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