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201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15-01-3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资料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将于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点在北
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十五层公司会议室召开2015年度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如下: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下午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公
司会议室;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股权登记日:2015年2月3日。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公司及董事会
经认真自查,认为公司符合以下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1、公司拟向郑素贞女士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及《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9.71 元/股,不低于公司本次董事
会决议公告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及《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特定对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及《实施细则》
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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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管理
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5、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管理办法》第三
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不适用本次非公开发行。
6、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
十九条的规定:
(1)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清除;
(3)公司及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
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公司或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开利益的其他情形。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情况如下(逐项表决):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0,895.9835 万(含本数)A 股股份。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送股、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相应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二)发行方式、发行时间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核准后的期限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郑素贞
女士。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用现金方式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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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人与发行对
象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 9.71 元。公司股票在定价
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送股、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四)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0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
缓急顺序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1 智能检测设备产业化项目 113,792.05 113,792.05
2 光电及激光技术产业化项目 78,466.10 78,466.10
3 多用途工业数字摄像机技术改造项目 17,992.35 17,992.35
4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9,087.80 29,087.80
5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60,661.70 60,661.70
合计 300,000.00 300,000.00
募集资金到位后,如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募集资金拟投
入金额,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
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五)本次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中,郑素贞女士认购的股份均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不得转让。
(六)上市地点
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七)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本公司新老股东共
同享有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
(八)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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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有关决议的有效期为本议案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
三、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五、关于公司与郑素贞女士签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
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公司拟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签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协议约定郑素贞女士认购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不超过 30,895.9835 万股(含本数),认购金额
人民币不超过 300,000.00 万元。
郑素贞女士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0,895.9835 万股(含本数)
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六、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郑素贞女士。由于郑素贞女士为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故公司本次向郑素贞女士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重大关联
交易,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郑素贞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
司股份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现持有公司 12,896.00 万股股份,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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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9.52% ; 公 司 本 次 向 郑 素 贞 女 士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不 超 过
30,895.9835 万股(含本数),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
30,895.9835 万股测算,公司股本总额为 74,575.9835 万股,公司现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郑素贞女士将合计持有公司 43,791.9835 万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8.72%。
由于郑素贞女士持有公司的股份将达到 30%以上,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郑素贞女士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则将导致触发
要约收购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郑素贞女士认购公
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郑素贞女士
免于发出要约的,可以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基于上述规定,公司董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郑素贞女士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八、关于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确保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
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等事宜;
(二)授权董事会批准、签署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协议、合
约;
(三)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荐协议、
聘用其他中介机构的协议等;
(四)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
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对本次具体发行方案进行调整;
(五)根据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的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
的相关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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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
(七)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材料制作、申报、上市等相关事
项;
(八)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九)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有效。
九、关于制定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的议案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15 年-2017 年)》。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
行如下修订:
原章程第七十八条在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新增第五款,“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
董事会享有下述权限:
(一)一年内不超过公司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
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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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董事会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上述权限的需报股东大会批准。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四条修改为: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
东的意见。”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可根据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
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
3、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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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原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修改为: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
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
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
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
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向公
司股东大会提出,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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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意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6、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
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
议。
7、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一、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4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拟对《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进行如下修订:
原规则第三十九条增加第二款“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原规则第四十三条增加第四款“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
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
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规则第六十三条在第一款后增加第二款“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十二、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拟重新制
定《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原《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废止。议案内容详见公
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
度》。
十三、关于重新制定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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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制定《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原《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试行)》废止。议案内容详见公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披露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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