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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和郑素贞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2015-07-03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


                郑素贞




                   之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



              二零一五年七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7 月 2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

身份证号:3302051952********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称为“一方”;如无
特别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释义均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
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一致。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签订了《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
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协议》”),就乙方认购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甲、乙双方经协商
一致,就《股份认购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事项进行补充约定并将内容调整为如
下:

       1 违约责任

    1.1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足额认购股份,乙方应当向甲
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乙方未认购股份总价款的 10%。

    1.2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违约金。
    2 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终止

    1.1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

    1.2      本补充协议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本补充协议;

    (2)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1.3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未约
定的内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股份认购协议》
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1.4      《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的,本补充协议相应同时终止。

    3 协议文本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签章页)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