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和郑素贞之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2015-09-12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和
郑素贞
之
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
充协议(二)
二零一五年九月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2015 年 9 月 11 日在北京签署。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3 层
法定代表人: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
身份证号: 3302051952********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贺丞路***
本补充协议中,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其中任何一方称为“一方”;
如无特别约定,本补充协议中的释义均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
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一致。
鉴于:
甲、乙双方于 2015 年 1 月 15 日、2015 年 7 月 2 日日签订了《大恒新纪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
协议》”)、《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乙方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
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约定的有关事宜内容调整为如下:
1.认购价格
鉴于甲方于 2015 年 5 月 8 日实施了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乙方本次认购
股份的价格由 9.71 元/股调整为 9.691 元/股。
2. 认购数量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总金额调整为不超过 239338.30 万
元,认购数量调整为不超过 246,969,662 股(含本数)。
3. 补充协议的成立、生效及终止
3.1.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
3.2. 本补充协议在下列生效条件全部成就之日起生效:
(1) 本补充协议获得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
(2) 本补充协议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 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
3.3. 本补充协议构成《股份认购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
的内容按照《股份认购协议》执行;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股份认购协议》不
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3.4. 《股份认购协议》终止的,本补充协议相应同时终止。
4. 协议文本
本补充协议一式捌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主管部门,每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
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签章页)
甲方: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鲁勇志
乙方:郑素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