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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6-03-17  

						大恒科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
(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
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
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
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
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
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
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地点、主要
议程、出席对象、现场登记办法、会务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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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15层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鲁勇志先生主持了本次会
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3.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0名,代
表股份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0%。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信息,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0名,代表股份16,067,978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
的3.6786%。以上通过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
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3.经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等。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因无
股东出席而未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表决权数
和统计数。经贵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增补孙广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5,998,578股,反对69,400股,弃权0股,同意股数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998,578股,反对69,400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应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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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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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田丰                                     施学渊




                                                            吕兴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