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4-22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年审会计师出具的 2016
年度《审计报告》,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向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股东派发现金红利: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1 元(含税)”的 2016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积极回报股东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
且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我们同意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
业资格,成立 20 余年,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实
践经验。在审计工作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终保持了形式
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在
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考虑到公司
年度审计的连续性及审计机构的业务水平,我们认为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我们同意经董事会审议后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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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计提 2016 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并履
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的财务报表能够真实、准确的
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
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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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秀芳 王学明 孙广亮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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