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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7-04-22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17-008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6 年 9 月 30 日公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2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本次拟修订情况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反担
司持有 50%股份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
何非法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         能力。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
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           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
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50%,不得直接或          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
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被担保对          对外担保事项。
象提供债务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反担保,且反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公司下列对外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         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司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事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全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报经股东大         提供的任何担保;
会批准。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东大会审议通过:                             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方提供的担保。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
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1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
                                          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定,不得变更。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意、反对或弃权。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2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享有下述权限: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一)一年内不超过公司经审计总资       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
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事项。            事会审议批准:
     (二)未达到下列标准的对外投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受赠现金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用协议、转让或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事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项:                                        万元;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
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绝对值计算。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超过公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司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购买、出售重大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事项。
     (三)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
     董事会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业人员进行评审。超过上述权限的需报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东大会批准。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规定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除中国证监会或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由公司董事长或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审
                                         查决定。
新增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
                                         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达
                                         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增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上市公
                                         司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的,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与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受赠现
                                         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
                                         联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3 名,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
或解聘。                                 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
助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提名,董事会聘任。
新增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4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八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
改本章程而存续。                         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
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百八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五条 释义                      第一百九十八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5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
                                       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
                                       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对章程作出上述修订后,《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序号依次顺延。
   本次章程的修订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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