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2021-03-27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1-006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孙公司涉及仲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仲裁庭已受理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大恒及大恒创新为申请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 64,301,400 元(目前估计)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仲裁尚未开庭,对公司
        影响将取决于仲裁结果及执行情况。


    近日,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恒科技”)控
股子公司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2.7%,以下简称“中国大恒”)
及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中国大恒持股比例:100%,以下简称
“大恒创新”,与中国大恒合称“大恒公司”)就与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被申请人”)存在的合同纠纷分别向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26 日收到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缴费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次仲裁申请时间:2021 年 3 月 19 日
    本次仲裁受理时间:2021 年 3 月 26 日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 2 号
    仲裁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一:(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忆波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1--1 号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集路 88 号 C 座 6 号楼
    仲裁二:(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大恒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林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3 号大恒科技大厦北座 11 层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名称: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集路 88 号 C 座 6 号楼

     二、仲裁的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仲裁的案件事实
    中国大恒与苹果公司于 2015 年 2 月签订《苹果授权经销商协议》(即《2015
年经销商协议》),根据该协议,苹果公司指定中国大恒作为其授权经销商。2017
年 11 月,苹果公司与中国大恒签订《2017 年教育经销商协议》。2018 年 3 月,
苹果公司与大恒创新签订《2018 年企业经销商协议》。围绕上述协议,苹果公司
与大恒公司签订了若干子协议,如返利活动协议和促销活动协议(两者统称“返
利协议”),进一步规定大恒公司购买和转售苹果公司产品的详细情形。
    2020 年初,苹果公司称其发现中国大恒未能严格按约履行相关协议。其后,
苹果公司通知大恒公司,其将不予支付应支付给大恒公司的销售返利共计人民币
73,901,399.55 元。自争议以来,大恒公司对双方返利协议及实际销售情况进行了
梳理与核对,并对销售过程中存在的员工个人不当操作情形进行整改,同时,大
恒公司多次向苹果公司提出协商请求,以便期望双方能够友好地解决此事,均未
得到解决。
    截至目前,苹果公司仍未支付应属于大恒公司共计 73,901,399.55 元的销售返
利,其中,苹果公司应向中国大恒支付的返利为 62,953,253 元,应向大恒创新支
付的返利为 10,948,147 元。大恒公司本着处理问题的态度将中国大恒 2017 年第
四季度至 2019 年第三季度期间通过经销苹果产品所得的人民币 9,600,000 元扣
除,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 仲裁的案件请求
    仲裁一:
    请求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返利人民币 53,353,253 元(目前估
计);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对上述全部
款项自 2020 年 6 月逾期不付之日起,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以 3.85%的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仲裁二:
    请求仲裁庭做出如下裁决:
    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所欠返利人民币 10,948,147 元(目前估
计);
    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对上述全部
款项自 2020 年 6 月逾期不付之日起,直至实际支付之日以 3.85%的利率支付利息;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仲裁尚处受理阶段,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全额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将取决于仲裁进展情况、仲裁判决结果及其执行
情况。公司将根据仲裁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风险提示
    鉴于本次仲裁尚处受理阶段,公司对上述应收款项的全额回收存在不确定
性。公司将根据仲裁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