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修订稿)2021-04-16
公司代码:600288 公司简称:大恒科技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制度,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
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
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
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报送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管理日常工作。公司监事会是公司
内幕信息的监督机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备案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
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
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
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包括全资,
下同)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
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
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如有)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
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遵循的原则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
当将该义务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秘书处备案。董事会秘书处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条 登记入档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登记备案材料需保
存至少 10 年以上。
第四章 公司内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
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
其视为统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
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
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
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第八章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北京市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
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六章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本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
的,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七章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
第十八条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
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可依据事项进程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
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
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故意违反规定,造成信息泄露,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中所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未
经许可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 附录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如日后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日起生效。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