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拟提交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公司事前将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我们沟通,经审阅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为公司提供服务期间,遵守了职业 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 准则。考虑到公司年度审计的连续性及审计机构的业务水平,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周国华 戴睿 杨宇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