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
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到公司现阶段项目建设与股东回报之间的实际
情况,平衡了公司当前资金需求与未来发展投入、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
回报,体现了公司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经营和发展的合理需要,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
司章程》以及《利润分配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况。我们同意将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在生产经营
中发挥了较好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作用,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其他相关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公司在制度设计或
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我们对公司《2021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表示同意。
三、关于公司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从业
资格,成立近 30 年,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结构和实践经
验。在为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始终保持了
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
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考虑到公司年度审计的连续性及审
计机构的业务水平,我们认为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财务审计、内控审计机构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经董事会审议后将此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计提 2021 年度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的议案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
计政策的规定,是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而做出的,能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使
公司关于资产价值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靠,更具合理性。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核销资产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根据下属各控股子公司的实际运作需要,在符合国家有
关政策的前提下,继续向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
的担保。
六、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的议案
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且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在一定额度内,利用闲
置自有资金投资结构性存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品
或者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项目,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闲置成
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
营且风险可控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5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及投资,用于购买结构性存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短期(一年以内)的理财产
品或者债券、股票定向增发等投资项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
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
的利益。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