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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导向,以

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为目标,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不受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

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须占二分之一以上,委员会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

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

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独立董

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主任

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

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

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六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强化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收支

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监督公司管理层的目标和策略;
    (七)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向董事会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

    (八)向董事会提名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

    (九)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当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针对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风险的,董事

会应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根

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议安排,及时、充分地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

前 5 日送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传递可以书面方式,也

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传递。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

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八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审计委员会决议存在异

议,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交由战略委员会重新审

议。二次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章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原则上为每季度

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

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二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主任无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委员提出的开会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

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

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

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