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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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永续发展为导向,以优
化董事会人员结构、不断吸纳优秀人才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此外,提名委员会还担负着广泛发
掘优秀人才,充实公司的人才储备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
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优化董事会的人才构成,包括
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发掘优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
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外部等
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后续的工
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
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