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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永续发展为导向,以优

化董事会人员结构、不断吸纳优秀人才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标准和程序进行

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此外,提名委员会还担负着广泛发

掘优秀人才,充实公司的人才储备的重要任务。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并

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

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优化董事会的人才构成,包括

但不限于:

    (一)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

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三)广泛发掘优秀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

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经董事会审议决定后,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应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当选条件、

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

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研

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提

名委员会审议;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外部等

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与任职有关后续的工

作。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

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