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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导向,以

提高重大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

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人组成,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

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

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的任期相同。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合理化建议。重大投资决策是指根据

《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行、资

产经营项目;

    (三)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提交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时,应及时召开战略委员会会

议,会议决议经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以供决策。

    第十条     公司经理层负责战略委员会评审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

责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

性报告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有关部门或公司下属的(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
就协议、合同、可行性报告等进行洽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

法律文件,上报公司经理层;

    (三)由公司经理层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

提交意见书。

    第十一条   提交战略委员会审议事项所需材料应随会议通知提

前 5 日送交各委员。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的传递可以书面方式,也

可通过邮件、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传递。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建议或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

向董事会提出提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实地考查,

战略委员会也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四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决议存在异

议,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交由战略委员会重新审

议。二次审议结果为最终结果,事项决策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

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

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

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书及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

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