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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29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确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完

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附属议事机构和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负责

研究、审查、论证、制订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交相关议案,并负责督促和落实与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相关的董事

会决议的执行,或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或董事会的

授权具体承办与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考核

相关的工作和事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产生,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不得少于二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全体委员选举产

生,并报董事会审核批准。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委员会主

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事

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相同。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之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是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领导的、附属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工作组由三到

五名董事或非董事人员组成,其成员不必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工作组专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经营

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根据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

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
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

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在其权限内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

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

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独立董

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

会议召开前 2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一名)代为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不能到会的委员可签署授权委托书;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

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

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

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保存签名录、授权委托

书及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违者必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若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

新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对细则进行必要修订,

报送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