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部分自有房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部分自有房产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出售自有办公房 产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 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房产出 售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周国华 戴 睿 杨宇艇 2022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