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大恒新 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 建筑物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公司聚焦主业、优化和盘活存量资产的经营需要,本次拟出售部分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有利于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拟出售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周国华 戴 睿 杨宇艇 202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