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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仪电气:关于增设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03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华仪电气      编号:临 2019-00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仪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43 号)核准,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10 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233,019,853 股,每股发行价格 9.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29,999,993.21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55,146,973.60 元。2015 年 12 月 24 日,募集资金足额划至公司指定的资金
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华仪电气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535 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
公司在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增设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
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有
关文件的规定,2018 年 12 月 30 日,公司、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东海证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签订了《非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增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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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万元)
华仪电气股   包商银行股份有                     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
                            610129592                                11,700.00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宁波分行                     场(49.5MW)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仅用于公
司宁夏平罗五堆子风电场(49.5MW)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用途。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公司可根据上述募集资金项目用款进度,以协定存款、
七天通知存单、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上述募集资金,各种具体存放方式下的明细
由公司按月向东海证券报送。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的本息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东海证券。公司存单不
得质押。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东海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
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东海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东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海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
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吴逊先、张宜生可以随时到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
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
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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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海证券。
    6、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7、东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海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
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
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东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者未及时向东海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海证券调查专户
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者在东海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东海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
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东海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
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
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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