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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华仪: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2020-10-21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0-08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重整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仪电气”)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收到控股股东华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集团”)发来的浙江
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20)浙 0382 破申 3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 0382
破 33 号《决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受理情况
    2020 年 10 月 20 日,华仪集团收到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送达的(2020)
浙 0382 破申 38 号《民事裁定书》及(2020)浙 0382 破 33 号《决定书》,根据
上述《民事裁定书》和《决定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华仪集团
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
公司、温州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华仪集团管理人。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仪集团系在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本
院依法对华仪集团的破产案件有管辖权。华仪集团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属于企业法人,其破产主体适格。华仪集团所涉债务金额大于该公司名下财产的
价值,可见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已经具备破
产原因。故华仪集团申请进行破产重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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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华仪集团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现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用竞争方式产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鑫融
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管理人)担任华仪集团管理人。”
    二、控股股东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说明
    1、华仪集团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重整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改
善控股股东资产负债结构,并解决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违规担保、资金占用等一系
列问题。如果不能顺利实施,控股股东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风险。
    2、截至本公告日,华仪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34,283,762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0.83%,处于质押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234,275,162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
数的 99.9963%,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为 234,283,762 股,占其持股总数的
100%;累计轮候冻结数为 393,567,524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67.99%。
华仪集团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重
大影响。
    3、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
财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控股股东的破产重整申请不会对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4、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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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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