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1-10-30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1-082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中兴华所”)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
简称“天健所”)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公司原任审计机构天健所自 2007 年起至 2020
年,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根据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
需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拟改聘中兴华所为
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召开第七届
董事会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改聘中兴
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
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 1993 年,2000 年由国家工商管理总局核准,改
制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09 年吸收合并江苏富华会计师事
务所,更名为“中兴华富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3 年公司进行合伙
制转制,转制后的事务所名称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 20 号院 1 号楼南楼 20 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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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末合伙人数量 150 人、注册会计师人数 92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09 人。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 152,351.00 万元,其中
审计业务收入 133,493.00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35,715.93 万元;上年度上市公
司年报审计 80 家,上市公司涉及的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与服务;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审计
收费总额 8,386.30 万元。
本上市公司属于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兴华所在该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
户 8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兴华所计提职业风险基金 13,489.26 万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15,000 万元,计提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因涉及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高玉良、高源等 9 人对博元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认
定理据不足,应予驳回。2019 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兴华所不承
担任何责任。
因为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 2011-2013 年财务情况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对江苏中显集团有限公司、袁长胜、夏宝龙、江
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
等提起诉讼,中兴华所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
通知书【(2018)苏 10 民初 125 号】。2019 年 12 月 25 日收到扬州市邗江区人民
法院传票,案号为(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传唤 2020 年 2 月 20 日开庭,
因疫情原因,电话通知开庭取消,案件尚未审理。2021 年 6 月 28 日,经江苏省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中兴华所
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又于 2021 年 7 月 23 日收到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的《民事上诉状》,要求撤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9)苏 1003 民初
9692 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3、诚信记录
近三年中兴华所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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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所从业人员18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8次和自律监管措
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 张晓萌,2005 年 9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开始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先后为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参与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贵阳高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
及内控审计服务。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
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晖,2000 年 4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 年开始在会
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先后担任项目经理、部门经理 、副主任会计师、执
行合伙人,先后为软控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太光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鑫
泉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提供 IPO 审计或年度审计及内控审计服务。具
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
措施的记录。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学锋,2000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有十多年房地
产、制造、电力和工程等多个行业内大型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经验。在会
计、审计、税务、股改、上市策划、企业效绩评价、经济责任审计、企业内部
控制审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及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拥有11年央企
及行业的执业经历。曾参与过国有大型企业集团、保险金融企业及上市公司等
不同类型企业的审计。审计过葛洲坝集团、水务投资、新开普等上市公司和中
央企业年报审计,具备专业胜任能力。近三年无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
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的记录。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晓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晖、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张学锋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
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未被立案调查。
3、独立性
中兴华所及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张晓萌、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晖、项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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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复核人张学锋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
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年报审计服务收费是以中兴华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
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本次年报审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
150万元(含税)(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为12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30 万
元),较上年度审计费用相比,未发生变化。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为天健所,其已连续 14 年为公司提供审计
服务,其对公司 2020 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并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和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公司原任审计机构天健所自 2007 年起至 2020 年,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同时,根据公司未来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需要,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
性与客观性,经综合考虑,公司拟改聘中兴华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事务所均进行了沟通说明,
前、后任事务所均已知悉本事项且对本次更换无异议。因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
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有关要求,积极做
好有关沟通。
天健所在执业过程中以独立审计为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
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对天健所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提供的专业服务及辛勤工作表示
由衷感谢。
三、拟聘任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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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司中兴华所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
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
性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兴华所具备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
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因此,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
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情况
中兴华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变更会
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意见
中兴华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
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 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公司本次拟变更审计机构的原因真实合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
同意聘任中兴华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35 次会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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