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华仪电气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4-27
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应对疫情优化自律监管服务、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
知》,北京安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
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以下相关文件,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
公告;
3. 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华仪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4.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及经办律师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电子文件、视频材料)均真实、准
确、完整、有效,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材料及电子
文件均与正本一致,所有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和印章都
是真实的;所有视频资料均为原始资料且未经剪辑、修改或加工;并且已向本所
及经办律师披露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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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本法律意见书
仅用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不得为任何其
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并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
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集本次股东大会。2022 年 4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华仪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召集人、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现场及网络投票程序、表决
权、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13:00 在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
大道 228 号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26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
本所认为,公司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由公司董事会发布了会议通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方式、审议的事项等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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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含视频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未出席现场会议。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方式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
议。
本所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情况的相关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
决的股东共 16 名,代表股份数为 220,793,4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554%。
2.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所载明的提
案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向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 2022 年度预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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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219,703,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5%;反对
1,0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2. 《关于全资子公司 2022 年度预计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219,703,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5%;反对
1,0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 219,703,86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65%;反对
1,089,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3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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