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2022-04-2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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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
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
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 2 名,职
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 1 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
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根据需要,可指定 1 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
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
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
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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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应提前 10 天通知;需
要召开临时会议时,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因故延期或取
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 1 天通知。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邮件、
微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
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
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
在开会前 1 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
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
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
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
一起存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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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
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
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
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
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
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
人士。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
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
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及检查公司大额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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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
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
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
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
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
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 1 名监
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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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
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
该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
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
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式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
表决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12 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络人负责记录。联络人因故不
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指定 1 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详细告知该记
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络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会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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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
字资料,由联络员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
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
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名称及排序按“第×届监事会第×次
会议”表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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