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仪:ST华仪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2023-03-01
股票代码:600290 股票简称:ST 华仪 编号:临 2023-011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一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12,863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仪电气”或“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收到乐清市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应诉及文书上网通知书和
《民事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新增诉讼金额合计 12,863 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
的利息、诉讼费用等),占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 37.81%,上述诉讼涉及的借款逾
期情况尚未披露。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情况
序 案件
原告 被告 受理法院 受理文号
号 金额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5233
1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四被告:陈道荣 万元
市支行 (2023)浙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 乐清市人
0382 民 初
有限公司 民法院
1847号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640
2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
市支行
第四被告:陈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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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
有限公司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中国农业银行股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4590
3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万元
市支行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
中国农业银行股
公司 2400
4 份有限公司乐清
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万元
市支行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
5233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乐清市支行(以下简称“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233万元,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5.350133万元,自2022年11月2日起以本金
5,23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依法
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第四被告陈道
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
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
字第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
款或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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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
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
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
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9月26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33万元,期限自2019年9月
26日至2020年9月25日止。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于2019年9月26日向被告
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5,233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5日。被告于
2020年9月25日向原告申请将5,233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展
期到期日为2021年9月25日。2020年9月25日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
保证合同。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浙江华仪电器科
技有限公司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
款本金5,233万元,逾期利息15.350133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
提起诉讼。
(二)乐清农行64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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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8,773.33元,自2022年
11月2日起以本金64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
司、第四被告陈道荣、第五被告浙江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讼
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
电气640万元的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
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40万元,期限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6月
17日止。2020年6月18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
《保证合同》,陈道荣、华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对上述借
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25日、10月22日,被告华仪电气分别签订了权
利质押合同,以保证金账户中的500万元和140万元保证金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
担保。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定于2020年6月18日向被
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64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截止
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万元,逾期利息1.87333万元。根
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起诉讼。
(三)乐清农行459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4,59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13.464万元,自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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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1月2日起以本金4,5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
日止)。(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
司、第四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
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开发区中心
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212035号:土地
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拆迁补偿款在
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
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
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
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6月19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590万元,期限自2019年6月
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止。同日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华
仪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按约于2019年6月19日向
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4,59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6月18日。在贷
款到期日前,被告向原告申请将4,59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承担担保责任。
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已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
告借款本金4,590万元,逾期利息13.46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
提起诉讼。
(四)乐清农行24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乐清农行
第一被告:华仪电气
第二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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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华仪电气立即偿还原告乐清农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2,400万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暂算至2022年11月1日为7.04万元,自2022年
11月2日起以本金2,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止)。(2)依法判令原告乐清农行对第一被告华仪电气所有的位于乐清市经济
开发区中心大道228号华仪电气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温房权证乐清市字第
212035号:土地证号:乐政国用(2015)第001852号】拍卖、变卖、折价款或
拆迁补偿款在7476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浙江伊
赛科技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华仪风能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华仪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被告陈道荣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所列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
诉讼费等费用由众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8年8月31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同中约定:被告华仪电气以其所有的位于乐清经济开发区中心大道228
号的办公楼作为抵押担保,为抵押权人乐清农行与债务人华仪电气所形成债权
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7,476万元。最高额债权的确定期间
自2018年8月31日起至2021年8月30日止。
2019年5月22日,被告华仪电气与原告乐清农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合同中约定了华仪电气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万元,期限自2019年5月
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同日被告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签订了《保证合同》,华仪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签订了连带保证担保书,承
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合同由各方当事人签章确定后,原告乐清农行依约于2019年5月22日向
被告华仪电气发放了人民币2,400万元的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5月21日。在贷
款到期日前,被告向原告申请2,400万元贷款进行展期,并签订了展期协议,展
期到期日为2021年5月21日。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华仪风能有限公司、华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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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陈道荣对该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
贷款展期到期后,被告仍未依约还款。截止到2022年11月1日,被告尚欠原
告借款本金2,400万元,逾期利息7.04万元。根据相关法律及合同约定,原告提
起诉讼。
三、案件进程情况
目前,本次新增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四、诉讼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鉴于本次新增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
五、公司已披露诉讼、仲裁进展情况
序 当事人 案件 涉案金额
案件进展情况
号 原告 被告 类型 (万元)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鸿特电缆有 买卖合 法院已裁定移送乐清法
1 华仪风能有限公司 22.40
限公司 同纠纷 院管辖,目前尚未审
理。
重庆齿轮箱
华时能源科技集团有 合同纠 房产价值暂
2 有限责任公 一审已开庭,尚未判决
限公司 纷 定 3100 万元
司
深圳市华盛 被告一:华仪电气
十五期股权 被告二:东海证券股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债权责
3 投资企业 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院裁定后原告就裁定
任纠纷 3,421.22
(有限合 三:天健会计师事务 提起上诉
伙) 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告一:南昌天华置
业有限公司;被告二:
筑地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西共筑建
设有限公司;被告四:
江西兆创建筑装饰有
乐清市瑞光 票据追
限公司;被告五:江西 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4 木箱包装加 索权纠 20.00
则矩信贸易有限公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工厂 纷
司;被告六:江西万格
维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被告七:江西今日
电气有限公司;被告
八:华仪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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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时能源科
湖南三叶新能源有限 合同纠 二审已判决:维持原判,
5 技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 纷 120.00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公司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重庆齿轮箱 中国电建集团贵州工 债权人
请求;二审判决维持原
6 有限责任公 程有限公司/华仪风能 代位权
4,914.60 判。目前,原告已提起再
司 有限公司 纠纷
审
以上为已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除上述进展外,已披露案件无新进展。
六、其他说明
本公司将对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
险。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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