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0-10-3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
之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二〇二〇年十月
1
释义
在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
本核查意见 指 司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至创业板上市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公司、上市公司、安琪酵母 指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拟分拆主体、宏裕包材 指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安琪集团 指 湖北安琪生物集团有限公司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北宏
本次分拆上市、本次分拆 指
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至创业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
指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顾问、中泰证券
大信会计师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若干规定》 指 《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
《公司章程》 指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核查意见中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
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核查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
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2
第一节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作为安琪酵母本次分拆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分拆是否符合
《若干规定》,本次分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分拆是否有利于
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否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宏裕包材是否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
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等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现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
本次分拆符合《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上市的相关要
求,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
公司股票于 2000 年在上交所主板上市,符合“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
3 年”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
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
于 6 亿元人民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根据大信会计师为公司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 2-00335 号、大信审字【2019】
第 2-00388 号、大信审字【2020】第 2-00215 号《审计报告》,公司 2017 年度、
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79,672.89 万元、81,842.76 万元、83,694.81 万元,符
合“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规定。
根据大信会计师为宏裕包材出具的大信审字【2018】第 2-00356 号、大信审
字【2019】第 2-00392 号、大信审字【2020】第 2-00217 号《审计报告》,宏裕
包材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
3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分别为 4,323.18 万元、2,612.04 万元和 4,380.65
万元。
单位:万元
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安琪酵母—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
83,694.81 81,842.76 79,672.89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宏裕包材—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
4,380.65 2,612.04 4,323.18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安琪酵母持有宏裕包材的股权比例 65%
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利润 2,847.42 1,697.83 2,810.07
差额 80,847.39 80,144.93 76,862.82
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 为
237,855.14 万元(23.79 亿元),不低于 6 亿元人民币,符合本条要求。
(三)上市公司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0%;上市公司最近 1 个
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30%
单位:万元
指标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度
安琪酵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
83,694.81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宏裕包材—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4,380.65
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
安琪酵母持有宏裕包材的股权比例 65%
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利润 2,847.42
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利润占安琪酵母归属于
3.40%
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
安琪酵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502,983.98
宏裕包材—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 22,935.33
安琪酵母持有宏裕包材的股权比例 65%
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资产 14,907.96
4
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资产占安琪酵母归属于
2.96%
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
2019 年度,安琪酵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83,694.81 万元;安琪酵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
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计算)为 2,847.42 万元。安琪酵母
最近 1 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占安琪
酵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40%,未超过 50%,符合本条规定。
2019 年度,安琪酵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为 502,983.98 万元;安琪酵
母按权益享有的宏裕包材的净资产为 14,907.96 万元。安琪酵母最近 1 个会计年
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占安琪酵母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2.96%,未超过 30%,符合本条规定。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
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上市公司最近一年
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不
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36 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
处罚,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
开谴责。
大信会计师针对公司 2019 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大信审字【2020】第 2-00215
号《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符合本条要求。
(五)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
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务和资产,但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最近 3 个会
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其净资产 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 3 个会计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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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主要业
务和资产。所属子公司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该子公司上市
最近 3 年,公司不存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募集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重大
资产重组购买业务和资产的情况,因此,公司不存在使用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发
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
买的业务和资产作为宏裕包材的主要业务和资产的情形,符合本条规定。
宏裕包材主要从事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不属于主要
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符合本条规定。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
份,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合计不得
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 30%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宏裕包
材的股份;宏裕包材总经理邹家武先生之妻席大凤女士直接持有宏裕包材
29.9997%的股份,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未持有宏裕包材的股份,
符合本条规定。
(七)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
增强独立性。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且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
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1、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宏裕包材的业务为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上市公司及下属
子公司(除宏裕包材外)的主营业务为酵母、酵母衍生物及相关生物制品的研发、
生产及销售。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将进一步聚焦主业,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
独立性。
2、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6
(1)同业竞争
上市公司业务为酵母、酵母衍生物及相关生物制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宏
裕包材主要从事新型塑料包装材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因此,公司及下属
其他企业(除宏裕包材)与宏裕包材的主营业务不同。
为避免公司及控制的企业与宏裕包材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保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安琪酵母作为宏裕包材之控股股东,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
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未直接或间
接投资、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任何与宏裕包材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
何在商业上对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3、若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了与宏裕包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终止。
4、如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宏裕包材之间在业务上有可能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机会的,本公司将推荐给宏裕包材。
5、本公司保证合法、合理的行使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宏裕包
材正常经营的行为。
6、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
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
意承担由此给宏裕包材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支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宏裕包材所有。
7、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为避免宏裕包材与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或潜在同业竞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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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包材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经营或为他人经
营任何与安琪酵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
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本公司与安琪酵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的情形。
2、本公司将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对安琪酵
母构成竞争的业务及活动。
3、若本公司从事了与安琪酵母或安琪酵母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
或活动,本公司将及时转让或终止。
4、若本公司获得与安琪酵母之间在业务上有可能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
机会的,本公司将推荐给安琪酵母。
5、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
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公司愿
意承担由此给安琪酵母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
支出,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安琪酵母所有。
6、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就分拆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安琪酵母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
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宏裕包材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宏裕包材分
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宏裕包材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宏裕包材的控制权,宏裕包材仍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宏裕包材
上市而发生变化。
2017 年至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宏裕包材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情况,
主要为公司向宏裕包材采购酵母及酵母衍生品的包装物产品、往来款和借款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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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关联交易系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根据自愿、平等、
互惠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公司将宏裕包材视为普通供应商进行管理,在
交易方式、价格方面与向非关联方销售的同类商品基本相同,交易价格未显失公
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本次分拆后,公司及宏裕包材发生关联交易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合理
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和宏裕包材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
损害公司及宏裕包材利益。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公司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期间,将尽量减少和规范本公司及本公
司控制的企业与宏裕包材的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则,按照市场公认的
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2、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公司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宏
裕包材或宏裕包材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宏裕包材及宏裕包材其他股东有权要求本公
司及本公司控制的企业规范相应的交易行为,并将已经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收
益以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宏裕包材;如因违反上述承诺造成宏裕包材经济损失,本
公司将赔偿宏裕包材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函自宏裕包材就其分拆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提交申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在本公司作为宏裕包材控股股东
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为保证关联交易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宏裕包材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
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公司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安琪酵母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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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允的市场原
则,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履行合法程序,并依法签订协议,
及时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相关方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本承诺函自本公司分拆并在创业板上市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申
报材料之日对本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安琪酵母作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
有效且不可撤销。”
综上,本次分拆后,公司与宏裕包材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宏裕包材分拆上市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要求。
3、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
公司和宏裕包材均拥有独立、完整、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建立了独立的
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
宏裕包材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宏裕包材各自具有健
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宏裕包材与
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宏裕包材的
资产或干预宏裕包材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公司和宏裕包材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独立。
4、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宏裕包材拥有自己独立的高级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不存在与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
5、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公司、宏裕包材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
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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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分拆宏裕包材至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
要求。
二、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核查,本次分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预计本次分拆完成后,从业绩提升角度,宏裕包材的发展与创新将进一步提
速,其业绩的增长将同步反映到公司的整体业绩中,进而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和
稳健性;从价值发现角度,宏裕包材分拆上市有助于其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
司所持有的宏裕包材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从结构优
化角度,宏裕包材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
降低整体资产负债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四、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宏裕包材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宏裕包材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将在资产、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性,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况。
通过本次分拆,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实现业务聚焦,更好地专注于酵母、酵母
衍生物及相关生物制品业务;将宏裕包材打造成为公司下属从事新型塑料包装材
料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的独立上市平台,并通过创业板融资增强资金实力,
实现新型塑料包装业务板块的做大做强。本次分拆将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整体市
值,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裕包材上市后,上市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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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五、宏裕包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经核查,宏裕包材已按照《公司法》及其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
并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营,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宏裕包材将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前,根据创业板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的相关制度,并在其上市后实施。
因此,宏裕包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宏裕包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六、本次分拆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
披露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上市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
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分拆上市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分拆上市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以及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
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本公
司披露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人将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本次分拆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安琪酵
母披露的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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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分拆已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所需的必要法定程序,本次分拆提交的法律文件真实、有效,上市公司披露
的相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的相关标准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
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 20%的,上市
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
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就宏裕包材分拆上市事宜发布了《关于拟筹划子公
司分拆上市的提示性公告》,本次分拆上市事宜涉及的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计算区间段为 2020 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8 日,涨跌幅计算
基准日为提示性公告日前第 20 个交易日(2020 年 8 月 3 日),公司股票(股票
简称:安琪酵母,股票代码:600298)、上证指数(000001.SH)、上证 180 消费
指数(H50005.SH)的累计涨跌幅情况如下:
项目 2020 年 8 月 3 日(收盘)2020 年 8 月 28 日(收盘) 涨跌幅
公司股票收盘价(元/股) 66.46 69.02 3.85%
上证指数(000001.SH) 3,367.97 3,403.81 1.06%
上证 180 消费指数
21,081.82 22,510.22 6.78%
(H50005.SH)
剔除大盘因素涨跌幅 2.79%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涨跌幅 -2.93%
2020 年 8 月 3 日,安琪酵母股票收盘价为 66.46 元/股;2020 年 8 月 28 日,
安琪酵母股票收盘价为 69.02 元/股。关于安琪酵母分拆子公司宏裕包材上市的提
示性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内,安琪酵母股票收盘价格累计涨幅为 3.85%,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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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20%。上证指数(000001.SH)累计涨幅为 1.06%,同期上证 180 消费指数
(H50005.SH)累计涨幅为 6.78%;扣除同期上证指数因素影响,安琪酵母股票
价格累计涨幅为 2.79%,扣除同期上证 180 消费指数因素影响,安琪酵母股票价
格累计涨幅为-2.93%,均未超过 20%。
综上所述,安琪酵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
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 号)第五条相关标准,安琪酵母
股票在可能影响股价的敏感信息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无异常波动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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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分拆上市符合《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
2、本次分拆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分拆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4、上市公司分拆后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
5、宏裕包材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6、本次分拆履行的法定程序完备、合规,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披露的相
关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安琪酵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
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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