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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公告2021-07-23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1-080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2021 年-2023 年)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证投
资者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
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证
监会公告【2013】43 号)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1 年-
2023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所处行业
特点、社会资金成本、公司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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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资金需求、发展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发展趋势,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
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将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
提下,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保持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
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
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
见。
    三、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
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条件下,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经公司董
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年度内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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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于当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当年未分
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司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和股本规模,在确保股本规模合适
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
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实现股本扩张与业绩增
长保持同步。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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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1、公司应当制定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经营状况拟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
预案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考虑中小
股东的诉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网站等
形式与股东,特别是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并与独立
董事、监事充分讨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进行审议。
    股东大会除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
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3、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
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或者公司年度
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
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 30%的,除应在年度
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之外,公司董事长、
独立董事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年度
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在公司业绩
发布会中就现金分红方案相关事宜予以重点说明。如未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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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绩发布会的,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有效方式召开说
明会,就相关事项与媒体、股东特别是持有公司股份的机构
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媒体和股东关
心的问题。
    4、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利润分配预案
或预计进行调整,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但调整时应充分听取
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中小股东意见。
    5、因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保护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
事会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
董事应该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及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
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
虑本规划第一条所列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
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
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
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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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
规划。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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