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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年修订)2021-07-24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
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
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
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
和领导责任。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
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
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
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
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
公开谴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证券部应及时查实
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
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
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问
责:
    (一) 有关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二) 初次或者因过失出现差错,且情节较轻的;
    (三) 差错出现后,能主动检查纠正差错,并积极采取
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发生的;
    (四)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造成的。
    第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
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形式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1.通报批评;
    2.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
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