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修订)2022-04-19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同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
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担任召集人
的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届期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五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以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
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
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
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
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对公司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司
有关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内控制度,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审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
董事代为履行职责。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通知全体委员。议程及会议有
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两天向全体委员提供足够的资料,会议召开前,委员
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
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
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
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
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也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
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
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
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指引的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须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
景和5年内从业经历以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审
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须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
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
专项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
对本细则立即进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