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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25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临 2022-073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3号)
核准,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36,651,936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1.00元,实际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8.47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9,999,977.92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10,230,727.81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1,399,769,250.11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6月7
日全部到位,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
并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 2-00054号《验资
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2022 年 6
月 24 日,公司同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
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022 年 6 月 1 日,公司完成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金额(元)
 安琪酵母股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
                                   9550880026488800315    5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宜昌分行营业部
 安琪酵母股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717900006010969      500,000,000.00
 份有限公司     司宜昌分行营业部
 安琪酵母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42250133150100001175   402,676,438.04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
昌伍家支行(统称为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丙
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酵母绿色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年产 5,000 吨新型酶制
剂绿色制造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
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督导》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
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奇志、李爽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
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
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
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
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
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并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
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
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
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
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
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
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
应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住所
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
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
甲方备用,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