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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2022-06-25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2 年 6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本部及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监事会和监事;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三)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
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
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
及时、公平。
    (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六)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
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
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
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
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
致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交易所相关规
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
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
信息。
    第九条 公司按照第八条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本办法第八
条要求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文件
          第一节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一条   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文件如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及收购报告书等的编制和披露,公司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并
披露,并应取得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
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对上述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
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 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为: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书对
基础资料进行审查, 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草案并送达董事审阅,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
   (三)监事会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
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
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
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
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
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
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
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
程序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各分
子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前
述人员在知悉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
公司董事长,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审批
程序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进
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或告知其
相关事项,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由董事会秘书
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审
批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交易所的问询
后,应当立即就相关事项与公司有关部门联系,如相关事项
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提供与应披露的信息相关的资
料,经严格履行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按照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
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
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
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
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
要责任。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管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
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参加股
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未经董事会秘书
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
作,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
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
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财务部、
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
务。
    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
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
大信息。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
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
负责人为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
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各分公司、子公司在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
将涉及该公司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
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
书面形式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
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
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改正的,监事会应当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公司发生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三条所述重大事件,
并且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相关人员和机构应当在重大
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该未公开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宜。
   (三)公司证券部草拟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后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按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应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通报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公开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
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在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披露相关信
息。
   (三)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以下审核手续后有权在法定时
间内实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董事会决定或决议
通过;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决定或决议
通过;
    3.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
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在
提交董事长审阅或由董事长授权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
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
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
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
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
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
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七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
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
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
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严格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文件、信
息披露文件由证券部分类存档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由董事会秘书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
人员负责记录,存档保管。
    第五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加强对处于
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
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
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同时还应当
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
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由于职务关系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
    (七)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律师、银
行等相关机构经办人员;
    (八)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
开信息的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非公开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上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一)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获取非公开信息的人
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
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
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
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
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时,应要求
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
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
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通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预颁布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
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
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
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八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一旦出现泄漏,市场
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
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
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
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
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
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
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
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公司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
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
为应当依法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回复中国证监会就有关信息披露问
题的问询,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检查、调查。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
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报告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
主要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
露规定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
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责
任,给与相应处罚。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
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损失或影响的,应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
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未定义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
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2 年修
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