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6月修订)2022-06-28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2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实施的,则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本公司通过公开发
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
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
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
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
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
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
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
公告。该协议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
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
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
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
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
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
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
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
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
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
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应严格
遵守公司资金管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申请、
审批手续;
    (二)投资项目应按公司董事会承诺的计划进度实施,
资金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
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送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
成进度情况;
    (三)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四)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出现
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募投项目超过原定完成期限尚未完成,并拟延期继续实
施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
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
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保障延期后按期完成
的相关措施等,并就募投项目延期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
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
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
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
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
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
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
管理。投资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
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应及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
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
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
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
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
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
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
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
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
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
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表决方式,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
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
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
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前款的相
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
可使用,并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
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
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
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
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
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
事、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 10%以
上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
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
金的投向。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并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 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
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
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
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
(如适用);
    (五)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
意见;
    (六) 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
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
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
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
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
案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
适用);
    (五) 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
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
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
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
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
结果并提交检查报告。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
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
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
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
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每半年度,公司应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审计时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在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
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并在公司
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保荐人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
查报告,并在该所网站上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
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
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监事会应
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二分之一以上的
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鉴证报告后及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
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
实施。《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