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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2022-08-2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股

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之核查意见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琪酵母”)所属子公司湖北宏
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拟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子公司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作为本次子公司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 修
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26 号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要求,对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根据《26 号准则》的规定,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为首
次作出本次子公司上市决议前六个月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
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
易日,即本次自查期间时间范围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以下
简称:自查期间)。安琪酵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宏裕包材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自查期间中途任职的,以该等人员任职决议生效日为自查期间起
始日。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子公司上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为: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二)宏裕包材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子公司上市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四)其他知悉本次子公司上市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五)上述内幕知情人员的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

       三、核查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本次子公司上市核查范围内
对象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子公司上市
涉及的相关自然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期末持股情况
 序号      姓名    所属单位/关系
                                      (股)                (股)         (股)
                   安琪酵母高管
   1      周春玲   人员刘劲松配                  700             700                  0
                       偶
                   安琪酵母高管
   2      刘小坤   人员杜支红配                    0           1,700                  0
                       偶
                   宏裕包材董事
   3      蒋慧婷                                 600               0               600
                     会秘书
                   宏裕包材监事
   4      马忠兰   会主席王东配                38,200         17,600            20,600
                       偶
    注:刘劲松、杜支红 2022 年 4 月 18 日新聘安琪酵母高管人员,故周春玲、刘小坤自查
时间为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蒋慧婷 2022 年 2 月 25 日新聘宏裕包材董事
会秘书,自查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

       1、关于周春玲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周春玲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
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
自行操作。
                                           2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刘劲松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
未从刘劲松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
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
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
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刘劲松就周春玲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刘劲松,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
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
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行为系周春玲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
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周春玲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

                                    3
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
将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在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
不再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2、关于刘小坤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刘小坤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
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
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杜支红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亦
未从杜支红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
于内幕交易。

    3、若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被证券监管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上述期间买卖股票中不应该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
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
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本人保证上
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
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
                                   4
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杜支红就刘小坤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杜支红,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被聘为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琪酵母)副总经理,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本人担任安琪酵母副总经理之
日至《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
划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下:

    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行为系刘小坤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
情况等相关信息。

    若本人配偶刘小坤在自查期间因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督促其
将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交安琪酵母。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
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3、关于蒋慧婷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蒋慧婷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
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
自行操作。

                                     5
    2、本人在交易前后亦未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
在利用所获取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
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上述交易不属于内幕交易。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本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
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
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并督促本人直系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进
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
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
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关于马忠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马忠兰就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于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是本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
息及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上述交易为本人
自行操作。

    2、本人上述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配偶王东并不知晓,本人在交易前后
亦未从王东处得知关于安琪酵母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人不存在利用所获取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安琪酵母股票、谋取非法利益、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所禁止
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上述交易不属
于内幕交易。

    3、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
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
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违规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保证上述声明、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人将连
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6
    王东就马忠兰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王东,为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裕包材”)监
事会主席,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对自 2022 年 6 月 24 日安琪酵母召开第九届董事
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子公司宏裕包材拟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的议案》的首次作出决议的前六个月(即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安琪酵
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所属子公司湖北宏裕新型包材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至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预案》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2022 年 7 月 4 日) 期间(以下简称
“自查期间”)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相关情况如
下:

    本人配偶马忠兰于自查期间买卖了安琪酵母的股票,其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
行为系其个人基于安琪酵母的公开信息及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的个
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晓其该交易情况,本人也从未告知其关于安琪酵母经营
情况等相关信息。

    本人承诺,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人将
继续对本事项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并督促本人亲属在本事项完成或终止前不再
进行安琪酵母股票的任何买卖。

    本人承诺本声明与承诺中所涉及各项内容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

    除上述自然人以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
在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作为本次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的独立财务顾问,在 2021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2 年 7 月 4 日期间,中信证券在二级市场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期末持股情况
           股票账户
                              (股)           (股)           (股)
       自营业务股票账户          3,554,709        2,981,385          771,417


                                     7
   资产管理业务股票账户           3,758,200            5,929,751             731,300
       信用融券专户                         0                  0             399,937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中信证券出具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
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业务之间,在部门、人员、资金、账户
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
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
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
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
动,与本次子公司上市不存在直接关系,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
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或操作市场行为。

    除上述买卖和持有安琪酵母股票情况外,中信证券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
均没有买卖或持有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子公司上市涉及的其他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内
不存在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行为。

    (三)其他法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相关自查报告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本次子公司上市
涉及的相关法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安琪酵母股票的情况如下:

                 所属单位/   累计买入股份       累计卖出股份       期末持股情况
     公司名称
                   关系        (股)               (股)             (股)
    湖北安琪生
    物集团有限    母公司          1,030,375                0          330,482,045
      公司

    就上述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安琪集团出具说明如下:

    “1、本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向安琪酵母发出了《关于拟增持安琪酵母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告知函》,计划自 2022 年 5 月 5 日起的 6 个月内(即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以自有资金择机增持安琪酵母股份,拟增持价
格不超过 50 元/股,拟增持股份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不超过 10,000 万元。安

                                      8
琪酵母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
的公告》。我司于 2022 年 5 月 25、26、27 日三日内分别增持 394,775 股、300,800
股与 334,800 股,共计 1,030,375 股。安琪酵母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发布《安琪酵
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增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2、本公司上述买入安琪酵母股份的行为系基于对安琪酵母未来发展前景的
信心和对安琪酵母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目的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
进安琪酵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安琪酵母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
投资者信心。

    3、自查期间,本公司上述股票交易行为已充分履行并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不属于内幕交易。

    4、自查期间,本公司从未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员泄露相关信息或提出买卖
安琪酵母股票的建议,亦未有任何人员建议本公司买卖安琪酵母股票。

    5、在安琪酵母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完成或终止前,本公司将继续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安琪
酵母股票交易。

    本公司保证上述声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若违反上述声明、承诺,本
公司将连带地承担因此给安琪酵母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综上,安琪酵母控股股东安琪集团买入安琪酵母股票属于正常增持计划增持
后买入,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谋取非法利益情形,上述交易
不属于内幕交易。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中登公司的查询结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与承诺,
在前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与承诺内容属实的情
况下,自查期间内上述相关自然人、机构、法人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入、卖出行
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

                                      9
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对本次公司子公司宏裕包材至北交所上市不构
成实质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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