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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12-03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
外捐赠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捐赠事项的管理,保护公司、出资人、
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公司社会责任,全面、有
效地提升和宣传公司的企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
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行为。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
    第三条 对外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公司对外捐赠不得要求受赠人在融资、市
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从而导
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二)量力而行。公司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
致亏损或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开
展对外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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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程序规范。公司对外捐赠要有严格的内部决策程序、
规范的审批流程。所有的对外捐赠必须经过相应程序决策,大额
捐赠要履行相应的核准程序。
    (四)诚实守信。公司已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
许诺行为。


                    第二章 捐赠范围
    第四条 对外捐赠包含以下范围: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
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
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
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
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
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
赠。
    公司坚持确有必要的原则,除上级以任务性质确定的捐赠事
项外,不对具有商业性质的活动或事项进行捐赠。
    第五条 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责明确,并
为公司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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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六条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企
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按照广告
费用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
性非营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
除政府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公司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
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或政府部门进行。


                    第三章 决策审批
    第八条 党委办公室为对外捐赠事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编制年度预算,审核捐赠方案,履行报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对外捐赠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
的对外捐赠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未经批准,各
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条 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对外捐赠额之和
不得超过公司最近年度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的 1%。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
和实物资产(按公允价值)捐赠,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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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 20 万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
提案,党委办公室组织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报董事长
批准。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
内应视为单项捐赠并累计计算。
    (二)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 20 万元(含)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由党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报
董事长批准。
    (三)单笔或者累计捐赠金额 50 万元(含)以上的,由党
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经党委会研究讨论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四)单项或者累计捐赠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净资
产的比例达到 0.1%以上,且捐赠金额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由
党委办公室提案并组织审核,提交党委会研究讨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捐赠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事由、捐赠对
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
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就捐赠方案
的执行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公司党委办公室进行汇报,公司党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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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室对书面报告进行归档并建立备查账簿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资产对外捐赠,按照相关资产对外售
价确认捐赠额,经办部门负责办理与受赠方的交接手续,受赠方
确认资产交接清单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经办部门必须将相关批复、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
的图文资料妥善存档备查,对外捐赠事项管理列入公司审计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在捐赠事项完成后,应重视对外捐赠项目实
施效果的后续跟踪,督促受益对象发挥捐赠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
赠方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发票或者捐赠财产交接清
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
法索取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
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捐赠事项的财务监督工作,由审
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捐赠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
理办法》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责任事故追究管理
办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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