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琪酵母: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2022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2023-04-0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2 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柴奇志 联系电话:010-57615991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爽 联系电话:010-57617013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53 号”核准,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
琪酵母”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6,651,936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 实 际 发 行 价 格 为 每 股 人 民 币 38.47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1,409,999,977.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10,230,727.81 元(不含增值税)后,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99,769,250.11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信验字[2022]2-00054 号《验资报告》予以
验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
荐机构”)作为保荐机构,负责安琪酵母的持续督导工作,现就安琪酵母 2022 年
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2022 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
的相关规定,尽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具体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 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
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承销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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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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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并于 2023 年 3 月对安琪酵母进行了现场检
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琪酵母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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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 的违法违规事项
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安琪酵母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需
5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
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除本表格第 12 项所提情况外,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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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 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保荐机构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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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相关制度规则的情况,均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
保荐机构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
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 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进行核查,审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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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发行人信息披露制度完备,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 发行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
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
10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
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
11 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
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聘任刘劲松、杜支红为副总经理,
其中刘劲松配偶周春玲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至 5 月 25 日期
间累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票 700 股,杜支红配偶刘小坤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至 5 月 5 日期间累计买入和卖出公司股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票 1700 股,公司已于 2022 年 8 月 20 日对外披露了安琪酵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母关于高管人员亲属短线致歉公告(临 2022-111 号),公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司采取了邮件提醒、谈话提醒、组织培训等措施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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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相关人员收益已上缴公司,保荐机构通过备忘录等方式提
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醒督促公司避免发生类似事项。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上述事项不属于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其他类似情况,已督
促公司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避免再发生类似情
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应向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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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保荐机构持续跟踪公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
14 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准确地督导公司开展相关
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
信息的披露工作
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15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
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
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
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16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质量
公司已经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子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月内实际资金需要,在募投项目用途
范围内,按程序向公司申请资金。2022 年 7 月底子公司用
于募投项目对外付款的资金,存在被公司资金归集系统自
动上划至公司一般户的情形,并隔夜归还,未对公司的募
投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
为提升募集资金管理效率,降低募集资金存放和募投项目
实施风险,公司拟按月统计公司(含子公司)以自有资金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
17 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每月结束后从募集资金专户支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取相应款项转至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账户,等额置
换公司(含子公司)自有资金已支付的款项,该部分等额
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安琪酵母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其他情形,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安琪酵母 2022 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
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
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
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 12 个月内累计 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
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
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
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业务规则;
2、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
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