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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华化学: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2019-04-27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9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2017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
融资产转移(2017 年修订)》(财会〔2017〕8 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
—套期会计(2017 年修订)》(财会〔2017〕9 号);2017 年 5 月 2 日,财政部发
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 年修订)》(财会〔2017〕
14 号)(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财政部要求境内上市公司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及执行期限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
整,并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
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发表意见为“同意”。


     独立董事:王宝桐、鲍勇剑、张晓荣、张万斌




     2019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