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东电力: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2019-01-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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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八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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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之
法律意见书
致: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以下简称“《格式准则 19 号》”)等现
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收购
人”或“广投集团”)委托,就广投集团申请豁免因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正润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而触发的向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桂东电力”)发出要约收购义务之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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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 ............................................................................................................ 6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 7
第二节 正文 ............................................................................................................ 8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8
二、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 9
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 9
四、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 10
五、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10
六、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11
七、结论意见 .......................................................................................................... 12
第三节 签署页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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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或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
特定含义:
桂东电力、上市公司、公司 指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广投集团 指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农投集团 指 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正润集团 指 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国海证券 指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广西国资委 指
会
收购人通过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农投集团
持有的正润集团 85%的股权,从而导致收购人拥有上
本次收购、本次无偿划转 指
市公司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30%的
行为
《广西贺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投资集
《无偿划转协议》 指 团有限公司关于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之无偿
划转协议》
《收购报告书摘要》 指 《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指派的经办律师,即在本
本所律师 指
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中签名的律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不时的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不时的修订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不时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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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格式准则 19 号》 指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
中国 指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监管机构的有关规
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指
目的,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
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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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系注册于上海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前身为 1993
年成立的上海万国律师事务所。1998 年 6 月,因与北京张涌涛律师事务所、深圳
唐人律师事务所合并组建中国首家律师集团——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上海市万
国律师事务所据此更名为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2011 年更名为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法学及金融、经济学硕士、博士为主体组成,并
聘请相关学者、专业人士担任专职和兼职律师,曾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上海市
直属机关系统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文明单位、上海市司法局优秀律师事务所、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多项荣誉称号。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参与企业改制及股份公司发行股票
和上市,担任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为上市
公司提供法律咨询及其他服务;参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资产重组,为上市公司收
购、兼并、股权转让等事宜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证券公司及证券投资者的常年法
律顾问,为其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意见,并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有关证券纠纷的
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担任期货交易所、经纪商及客户的代理人,参与有关
商品期货、金融期货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接受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工商企业、公民个人的委托,代理有关贷款、信托及委托贷款、融资租赁、票据
等纠纷的诉讼、仲裁和非诉讼调解;为各类大型企业集团、房地产投资、外商投
资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代理客户参加其他各类的民事、经济方面的非诉
讼事务及诉讼和仲裁;司法行政机关允许的其他律师业务。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作为本次收购的中国法律顾问,负责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的签字律师的主要联系方式如下:
刘维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
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颁
发的证号为 13101199310900275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好。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电话:(+86)(21) 5234
1668,传真:(+86)(21) 5234 1670。
周若婷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
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企业债券发行等证券业务,持有上海市司法局
颁发的证号为 13101201011110334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执业记录良
好。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办公电话:(+86)(21) 5234
1668,传真:(+86)(21) 5234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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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意见书的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
请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对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收购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对于本法律意见书
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
收购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本所律师仅就收购人本次收购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收购人参与本次收购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或
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所律
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收购人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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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 文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450000198229061H 的《营业执照》,收购人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类别 基本信息
名称 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 109 号广西投资大厦
法定代表人 周炼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对能源、矿业、金融业、文化旅游、房地产业、肥料行业、医疗机
构及医药制造业的投资及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经营范围 国内贸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开发、经营;高新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1996 年 3 月 8 日
经营期限 1996 年 3 月 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未发生任何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即不存在下列情形:
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
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即:
1、 不存在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2、 最近 3 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亦未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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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 3 年无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
情形。
(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
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豁免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政府或者国
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收购人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
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农投集团与广投集团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签署之《无偿划转协议》,农
投集团将其持有的正润集团的 85%股权无偿划转至广投集团。本次无偿划转完成
后,农投集团将不再持有正润集团股权,广投集团将直接持有正润集团 85%股权,
并通过正润集团间接持有桂东电力 414,147,990 股股份(占桂东电力总股本的
50.0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无偿划转已分别经划转双方的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
本次划转导致广投集团在桂东电力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桂东
电力股份的申请。
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2018 年 11 月 20 日,广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无偿划转
事项。
2018 年 11 月 21 日,农投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会议审议通过本次无偿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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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2018 年 11 月 22 日,农投集团与广投集团签署《无偿划转协议》,约定农投
集团将持有的正润集团 85%股权无偿划转至广投集团。
2018 年 12 月 6 日,贺州市人民政府出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西贺
州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偿划转广西正润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85%国有股权的
批复》(贺政函[2018]513 号),同意由农投集团作为划出主体,广投集团作为划入
主体,无偿划转农投集团持有的正润集团 85%股权。
2018 年 12 月 17 日,广西国资委出具《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广西正润发展集团
有限公司 8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桂国资复[2018]207 号),同意
农投集团将所持有的正润集团 85%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广投集团。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无偿划转协议》的相关约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收购尚需履行如
下批准和授权程序:
1、 本次无偿划转涉及的经营者集中事项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
局审查通过;
2、 因本次无偿划转触发的广投集团向桂东电力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
义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
3、 因本次无偿划转触发的广投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向国海证券全体股东
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经中国证监会同意豁免。
(三)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法律程
序,尚待上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四、 本次收购不存在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
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律程序/(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述全部
法律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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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收购已经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桂东电力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信息披露
义务人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分别公告了《关于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暨间接控股股东
变更进展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
露了本次收购的基本情况。
(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有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尚
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 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一) 收购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收购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
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等相关股份变动证明文件,在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即
《收购报告书摘要》披露之日,下同)前六个月内,即自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止,收购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桂东电力股
票的情况。
(二) 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
情况
根据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沪市)》、
《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等相关股份变动证明文件,在
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即自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止,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兄弟姐妹及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桂东电力
股票的情况。
(三) 其他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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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为本次收购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证券持有变更信息
(沪市)》、《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等相关股份变动证明
文件,在本次无偿划转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即自 2018 年 5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止,前述机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
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桂东电力股票的情况。
(四)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
买卖桂东电力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证券违法
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收购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免于以要约方式收购桂东电力股
份的申请。
3、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履行的
法律程序,尚待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本次收购履行的法律程序/(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程序”部分所述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
权程序全部满足后方可实施。
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本次收购相关方履行本法律意见书第“三、本次
收购履行的法律程序/(二)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部分所
述全部法律程序后,本次收购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5、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有关的信息披露
义务,收购人尚需根据《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
要求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6、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收购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存在利用内
幕消息买卖桂东电力股票的行为,亦不存在从事市场操纵等法律、法
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规禁止的证券违法行为。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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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
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肆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李 强 刘 维
___________________
周 若 婷
年 月 日